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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畴县委办公室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办发〔2021〕22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西单位:

《西畴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畴县委办公室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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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央、省委、州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为持续巩固拓展好我县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施以下政策。

一、产业发展政策

(一)产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

基本原则:

1.认定支持原则。将新型经营主体即带贫主体认定作为政策支持的先决条件,已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家庭农场、创业致富带头人为带贫主体,列入相关政策支持对象。

2.市场导向原则。着眼国际、国内市场,立足多样化、优质化的市场需求,用长远的眼光、大流通的思维、市场化的理念,组织商品生产与流通,打造西畴绿色生态品牌,全方位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科技创新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普及适用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4.产业化开发原则。围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绿色食品品牌创建,立足生猪、乌骨鸡、中药材、蔬菜等产业整体开发,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构建优势产业群体,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5.农旅结合的原则。优先在旅游线路和交通主干道布局产业发展,高标准配置基础设施,形成生态农业旅游景观,推进农旅融合发展。

政策内容:

1.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双绑”利益联结带动发展产业。按照“一平台三机制”要求,对以土地流转、订单收购、就业帮带、代种代养、生产托管、长期劳务用工等方式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紧密利益联结,形成“双绑”机制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绑定模式、户数等分类分级给予适当奖补,实现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产业帮扶全覆盖,具体由各乡(镇)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评审后组织实施。同时可享受信贷扶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支持。

2.支持发展乡村振兴特色产业。根据《西畴县精品示范村创建评定奖补办法(试行)》《西畴县美丽村庄创建评定奖补办法(试行)》规定,支持精品示范村、美丽村庄、示范乡(镇)创建中,重点围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乡村旅游、绿色食品品牌等开发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发展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强做大乡村特色产业。具体由各乡(镇)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评审后组织实施。

3.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建设。根据《西畴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对符合示范家庭农场类型和认定标准并且已经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将纳入财政涉农资金扶持范围,符合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后,县农科局组织对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规范性考核评比,对成绩优异的家庭农场按规定给予奖励,考核为优秀的家庭农场每户奖励3万元,考核为良好的家庭农场每户奖励2万元,优秀等次家庭农场推荐申报为省、州示范家庭农场。

4.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以村集体经济形式投入发展实体经济,在产业链延伸及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上给予投入,形成村一级、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资产,产生资产收益,在发展产业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5.其他支持政策。一是烤烟、甘蔗、乌骨鸡、柑橘、猕猴桃产业发展按照烤烟、甘蔗、乌骨鸡、柑橘、猕猴桃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其它面上需要重点推行的产业按照重点产业推行时确定的政策落实。二是技术培训提升。对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并开展技术培训的新型经营主体,由各新型经营主体制定培训方案申请培训项目资金支持,同一扶持对象在当年内不得多头享受扶持政策。三是对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发展肉牛、优质稻、蔬菜、中药材、辣椒的,按照《西畴县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支持发展。

以上产业扶持政策由各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农科局评审后组织实施。

政策补助资金来源:农业农村部门上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衔接资金、沪滇协作帮扶资金等

政策受理部门:县工信商务局、县农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草局

县工信商务局联系人:李  韬  

县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陈禹娇  

县农科局联系人:赵应刚  

县林草局联系人:龙  袆  

(二)产业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政策

1.政策衔接

(1)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脱贫攻坚期内(即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且未办理过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新增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参照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执行,在过渡期内到期后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

(3)2021年3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按照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

2.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严格按照《云南银保监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6号)要求执行。

(1)贷款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全县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各承贷银行机构要严格审核贷款资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贷尽贷”。

(2)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3)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4)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放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6)贴息方式:2021年财政资金继续给予全额贴息。采取按季贴息方式,贷款人按照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经县乡村振兴局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后,提交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农户。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局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风险补偿机制:继续保持扶贫小额信贷现有风险补偿机制。

(8)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产业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使用。

(9)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

(10)相关要求

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一是积极做好信贷投放。各承贷机构要根据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一个月内完成放款。二是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追加的贷款不纳入小额信贷系统,系统外单独实施台账管理。三是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四是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一是严格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各承贷银行机构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金放得准、用得好、收得回。县乡村振兴局、各承贷机构、乡(镇)要密切关注贷款人生产经营、家庭生活等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和风险排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二是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风险。县乡村振兴局、人行西畴县支行、各承贷机构、乡(镇)要加强协作、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力处置存量及新增逾期贷款。要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加大存量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摸排处置工作力度,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11)政策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贴息补助资金来源:衔接资金

政策受理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各相关金融业务部门

联系人:梁自发   

二、稳岗就业政策

1.精准实施技能提升。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补贴,执行标准按当年省、州规定执行。

2.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对外出务工且连续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省外就业每人1000元、县外省内就业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奖补。

3.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组织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提供跟踪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协会、劳务经济人,给予一次性服务补助,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执行。

4.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公益性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稳定家庭收入”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劳动力、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重点”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保持类似岗位聘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安置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在岗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岗位人员工作管理办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建立健全岗位人员台账。

5.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等就业群体返乡入乡创业,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入乡人员创办企业,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6.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实现就业。经认定的帮扶扶贫车间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人口就业1月以上,按支付给脱贫人口工资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

7.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于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

8.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脱贫人口的就业帮扶工作,做到就业帮扶车间、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等政策措施全覆盖、无死角,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配备专门人员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根据资金来源情况,按照每个“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努力促进搬迁“进城入镇”群众充分就业,实现有劳动力的搬迁脱贫户至少一人就业。

政策补助资金来源:人社部门就业创业培训补助补贴专项资金,省、州衔接资金、沪滇协作帮扶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等

政策受理部门:县人社局

联系人:蔡云花    

三、饮水保障政策

补助对象:未实现集中供水地区的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人口。

补助条件:一是饮水以小水窖水为唯一水源,2021年以来户籍人口由5人以内(≤5人)增至5人以上(>5人)且只有1口小水窖(水池)的农户,自行建设30m³以上的蓄水设施;二是季节性供水地区未修建过小水窖或现有水窖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用水的。户籍人口和收支共享的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国企人员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级验收,县水务局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8000元。(此项政策执行至供水管网覆盖为止)

政策执行流程:农户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组织实施及验收—上报申请至县水务局进行抽查验收—申请资金划拨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补助至农户。

政策补助资金来源:省、州衔接资金等

政策受理部门:县水务局

联系人:熊发娅     

四、住房安全保障政策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对象:农村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

条件:因特殊原因,如火灾、自然灾害或多年外出务工等情况造成C、D级危房的房屋或无房户。

补助标准:C级修缮加固补助1.8万元、D级修缮加固补助2.4万元,按照标准和农业部门程序要求申请进行C、D级危房拆除重建或无房户申请自建房的,每户补助3万元。不按照标准、要求和时限实施的不予补助。户籍人口和收支共享的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国企人员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1.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农户自愿申请原则,对农户自行申请困难的,可由村组干部或驻村工作队员帮助申请。

2.县级受理。对申请户线下转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是否低收入群体,对身份符合的申请户,县住建局组织工作人员按当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对申请户是否符合纳入改造范围进行走访核实。

3.县级鉴定。县住建局经走访核实后,对符合纳入改造范围的申请户住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房屋鉴定标准进行危险性鉴定。

4.民主评议。经县级走访核实符合纳入改造范围且住房被鉴定为C级或D级的申请户,由乡(镇)组织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的,将符合条件的农户信息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审核。乡(镇)组织工作人员按当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对申请户是否符合纳入改造范围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乡(镇)将符合条件的农户信息在乡(镇)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级审批。

6.县级审批。由县住建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查,并批准实施

7.乡(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审批情况,统筹组织实施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主要做好政策宣传、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基础资料收集和档案台账建立等工作。

8.乡(镇)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乡(镇)组织乡(镇)相关部门、驻村工作队、村组干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农户等进行全面验收,乡(镇)验收完成后报请县级组织验收。

9.县级竣工验收。县级在乡(镇)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部门及县农村危房认定专家组对各乡(镇)进行30%抽查验收。

10.州级竣工验收。州级在县(市)级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等部门及州农村危房认定专家组对各县(市)进行30%抽查验收。

政策补助资金来源:上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州衔接资金等

政策受理部门:县住建局

联系人:李细刚    

五、教育保障政策

(一)补助标准

1.学前教育资助。优先落实防返贫监测“三类对象”即全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就学子女(以学期初县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对具有学籍的学前教育幼儿在校(园)就读期间,每生每年补助300元。非“三类对象”补助政策执行上级相关补助政策。

2.义务教育资助。(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城区学校脱贫户学生)在校期间,按4元/生/天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按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对非寄宿的学生,按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3.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就读职高、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脱贫户学生给予3000元/生/年“雨露计划”补助。 

4.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及其以上大专院校资助。优先落实防返贫监测“三类对象”即全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就学子女(以学期初县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免除学费、国家助学金等政策。非“三类对象”补助政策按照上级相关补助政策执行。

5.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西畴户籍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无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每生每年最高12000元优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读研究生的,最高贷款额度16000元/生/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贴息。

(二)办理流程

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申请到户(籍)地乡(镇)中心学校→各学校统计汇总报县教育体育局→县教育体育局与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各乡(镇)公示名单→县级划拨资金→各乡(镇)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补助资金。

政策补助资金来源:国家、省、州专项补助资金,省、州衔接资金,沪滇协作帮扶资金,挂钩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帮扶资金等

政策受理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熊新国     

六、医疗保障政策

1.参保方面

(1)对脱贫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差额部分由脱贫户个人缴纳。

(2)脱贫户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全年均可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识为脱贫人口,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帮扶、先诊疗后付费等待遇,次年按规定参保缴费。

(3)符合资助参保脱贫户以缴费时身份状态为准,缴费时是普通人员后期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进行退费;缴费时是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后期调整为普通人员,个人缴费也不再补缴。

(4)脱贫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脱贫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保部门留存备案。

(5)脱贫户家庭大中专学生在脱贫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

(6)动态识别新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婴儿、属文山州户籍在外就读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服刑期满人员未就业的,不受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至期限制。

(7)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照脱贫户政策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2.报销政策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脱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报销政策(危急重症患者、65周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精神病病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法定传染病患者、因同一疾病住院治疗后因相同疾病再次入院治疗、复查无需转诊)。

①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即420元。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②住院待遇倾斜。脱贫人口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95%;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提高5%报销,报销比例达到85%;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收取为4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脱贫人口、城乡特困人口、低保人口和贫困残疾人口等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参保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3000元以上(不含)的,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分段支付标准:3000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80%;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85%。取消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脱贫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3)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取消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0万元。脱贫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级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政策执行流程:以上基本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由文山州城乡居民医保系统服务商设置维护,在医保系统完成“一站式”报销。

政策补助资金来源:国家、省、州专项补助资金,省、州衔接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挂钩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帮扶资金等

政策受理部门:县医保局

联系人:刘贵才    

七、生态扶贫政策

(一)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

1.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测算: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2017年后为16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2017年后为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2.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2017年后为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2017年后为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3.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折通”或“银行账号”直接发放给农户,属承包实施的,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合同,在明确政策补助、承包补偿资金、收益分配方式等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兑现。农户自行实施还林还草的,种苗造林或种草补助直接发放给农户。

4.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5.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鼓励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6.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改善退耕户生产生活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7.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政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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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林规〔2019〕2号)《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09〕39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5号)要求,西畴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61.66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56.12万亩,省级公益林5.44万亩。2019年以后(含2019年)集体和个人部分补助标准为16元/亩,其中兑现给林权所有者10元/亩,6元/亩为管护费(省级0.25计/亩,州级0.25元/亩,县级5.5元/亩);国有10元/亩(省级0.25元/亩,州级0.25元/亩,县级9.5元直接划拨国有林场)。

资金来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家级公益林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公益林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政策流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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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云南省非天保区天然林停伐县级实施方案编制》《云南省加强天然林保护停止商业性采伐工作方案》《云南省天然林停伐保护西畴县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14〕109号)要求,西畴县纳入天然林停伐保护面积为21.04万亩,其中国有天然林停伐保护0.41万亩,集体和个人天然林停伐保护20.63万亩。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补助管护费10元/亩;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补助15元/亩,其中集体和个人林木所有者补偿费10元/亩,管护费5元/亩,补偿费按农户补偿面积通过“一卡通”发放给林木所有者。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政策流程:

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政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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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积极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扶贫工作的通知》(云林联发〔2016〕33号)《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联发〔2019〕20号)《西畴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173号)要求,在全县“三类贫困人口”范围选聘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费每人每年0.8万元,管护劳务费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生态护林员。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和省州衔接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

政策流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愿申请—村小组推荐—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聘用、劳务费发放—县林草局备案。

政策受理部门:县林草局

联系人:钟明锋     

八、人居环境提升补助政策

(一)农村卫生户用厕所改造建设奖补政策

按照《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农村卫生户用厕所改造建设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法〔2021〕82号)执行。

(二)“5分钱工程”

政策内容:

1.基本原则

党政推动原则。坚持县委县政府领导,统筹推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鼓励村小组开展卫生保洁,促进村内卫生清洁干净,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群众幸福指数。

村民自治原则。由各村民小组制定村规民约,开展卫生保洁,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决议,每人每天缴费5分钱,一年缴费18元钱,作为村集体卫生保洁费用,由村集体聘请具体人员负责开展卫生保洁,并严格监督管理,实现村内卫生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管理,彻底解决农村脏、乱、差等问题。

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优先原则。有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的村小组,要优先考虑聘请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家庭成员为保洁人员进行卫生清洁管理。没有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帮扶“三类对象”的村小组,要优先考虑聘请发展能力相对较弱的农户家庭成员为保洁人员,体现弱有所扶的时代要求和关爱情怀。

2.工作目标

(1)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制度规范运行,保洁成效明显;

(2)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就业、能增收;

(3)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保洁意识增强;

(4)保洁管理制定得到有效执行和长期坚持巩固,村容整洁干净。

3.保洁管理范围

(1)村内道路,沟港卫生清扫清运;

(2)公共活动场所卫生清扫清运;

(3)活动室内外卫生清扫清运及管理等。

4.保洁员工资保障

(1)村集体“5分钱”工程缴费费用。村集体按照每人每年18元收取,并用于支付保洁员工资等卫生保洁费用。

(2)县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县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形式进行保洁费用补助,即按照村小组农户户数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30户以下村小组奖励200元/月、30至50户村小组奖励300元/月、50户以上村小组奖励400元/月。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保洁员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兑现,奖励资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进行安排。

政策补助资金来源:就业资金、沪滇协作帮扶资金、省州衔接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

政策受理部门:县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李光友    

(三)入户道路、庭院、圈舍改造、厨房改造建设奖补政策

1.扶持对象及要求全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行动示范村建设中需要纳入规划解决的入户道路硬化、庭院改造、圈舍改造、厨房改造或新建的农户(户籍人口和收支共享的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国企人员的家庭不纳入奖补范围内)。项目建设由涉及乡(镇)在示范村建设中统一规划编制项目方案上报评审后实施。

2.建设要求及补助标准

(1)圈舍改造。对有发展养殖意愿并具备养殖条件需要进行危旧圈舍改造或新建的农户,单项实施牛圈舍或者猪圈舍改造10平方米以上,同时实施牛圈舍、猪圈舍改造20平方米以上,做到有水泥地板、走道硬化、四周围栏、盖顶圈舍,同时配有化粪池及排污沟,化粪池、排污沟需要按照乡村振兴示范村统一要求标准建设。单项实施牛圈舍或者猪圈舍改造每户奖补2000元,同时实施牛圈舍、猪圈舍改造每户奖补4000元。

(2)庭院改造。对庭院地板进行水泥硬化,硬化面积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确定,厚度8-10厘米。按照4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同时,在规划建设中要同步推进美丽庭院建设,因户施策,合理布局确定硬化面积,同步打造乡村美丽庭院。

(3)入户道路硬化。对入户道路进行硬化,水泥混凝土标号不小于250号,路面硬化补助宽度不超过2.5米,长度根据群众实际情况确定。按照25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

(4)厨房建设。新建或拆除重建厨房的农户,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建设内容要求:要用红砖或免烧砖进行墙体支砌,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有地圈梁及构造柱,进行墙体粉刷美化,采用磁瓦或混凝土浇灌屋面,建洁尘灶及卫生灶台。按照每户奖补3000元标准进行奖补。

政策受理部门:县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瞿选彩     

九、“志、智”双扶补助政策

(一)幸福超市

1.统一名称。已建、在建、拟建的幸福超市,全部规范命名为:xx县xx乡(镇)xx村幸福超市。

2.服务对象。幸福超市服务对象为贫困村全体农户,重点倾斜扶持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

3.组织管理。成立幸福超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幸福超市的建设管理。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市场监管局、慈善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红十字会。各乡(镇)成立幸福超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幸福超市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结合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幸福超市规范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4.建设要求及物资来源。幸福超市由乡(镇)政府筹建,可参照有挂牌、有房子、有货架、有物品、有制度、有台账、有标价、有专人管理“八有”标准组织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幸福超市应设立爱心专柜及爱心积分兑换专区,区分积分兑换商品区和积分兑换捐赠物品区。要积极探索创新幸福超市的建设和管理方式。要认真筹集资金、物资支持幸福超市建设。采取项目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和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捐款捐物等方式,保证幸福超市物资来源。

5.规范运行办法

(1)幸福超市由县红十字会主抓,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指导,民政部门参与协调,各乡(镇)、行政村负责幸福超市建成后的商品对接、兑换等具体工作。

(2)县建立幸福超市管理运行监督机制,成立幸福超市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幸福超市运营期间的全程监管,指导乡(镇)、贫困村制定幸福超市运行管理办法、积分管理办法、积分卡积分兑换管理办法、管理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建立物资接收、农户积分、积分兑换信息登记等台账。乡(镇)、行政村作为幸福超市的管理运行主体,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积分标准,做好积分的登记,积分卡的管理和物资发放。村监督委员会要全程监督幸福超市运营,做到账目清,档案资料全,人员管理到位。充分发挥幸福超市在激发内生动力和扶贫济困方面的功能作用。

(3)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明确服务人员,负责幸福超市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幸福超市办公室负责调研和收集困难群众服务需求,根据群众需求和季节变化,安排补货调货和项目设置。

(4)贫困村要成立爱心积分卡管理工作小组,村党委书记任组长,每村设爱心积分卡管理员和监督员各一名,管理员负责本村爱心积分卡的管理、发放、登记和日常记分工作,监督员负责本村爱心积分卡积分监管工作,及时公示农户积分情况。

(5)积分管理。制定幸福超市积分管理办法,积分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移风易俗及人居环境提升等公益方面进行积分。

(6)对因灾受损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可凭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幸福超市申请领取急需的生活物品。困难群众如有特殊的救助需求,可以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审核确认后,通过幸福超市向社会募捐物资进行救助。

联系单位:县红十字会

联系人:李胜姣     

(二)文明实践中心培训

推动文明实践中心省级试点建设。加强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从试点向全面深化拓展,实现文明实践所(站)建设高质量全覆盖。坚持“抓两头促中间”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农民文明实践教育轮训,传播新思想,弘扬新风尚,做强唱响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新型农民学校”品牌。组建以新时代“西畴精神”百人宣讲团为骨干的新时代“西畴精神”宣讲特色志愿服务队和以传承乡土文化、传授技艺、勤劳致富等新型农民代表为主体的农民文明实践特色志愿服务队,推进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政策受理部门:县委宣传部  县人社局

联系人:苏文林     

              蔡云花    

十、社会保障政策

(一)民政保障政策

补助对象:1.对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居民家庭,以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认定基本条件,按照整户施保或单人户施保的方式给予保障。2.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纳入城乡特困供养。3.对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搬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搬入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暂未完成户籍迁移的搬迁群众不影响其在搬入地申请各项社会救助。4.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以及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采取急难型救助;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采取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采取以户为单位申请。(目前,乡〈镇〉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为3000元,超3000元的上报民政局讨论审批)。

政策受理部门:县民政局

联系人:胡运翠     

(二)防止返贫致贫责任保险政策

保障对象:西畴县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保障责任:1.因疾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救助。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已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赔付。

起付线

个人支付医疗

费用

赔付比例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3750元/人·年

(当年贫困线)

10000元(含)以下

50%以内

50000元/人

10000元—30000元(含)

60%以内

30000元—50000元(含)

70%以内

50000元以上

80%以内

2.因自然灾害住房损失救助。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导致被保险人居住住房的房屋主体(指长期有人居住的住房,不含畜建、烤房、院墙、大门、厨房、厕所等附属设施)的损失,经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相关政策补偿后,个人支付的重建或修葺费用,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防贫保险金。

起付线

家庭财产损失金额

给付比例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10000元/户·次

10000元以上

100%

30000元/户

3.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救助。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死亡的,实施防贫救助。

年龄

给付限额

0-15周岁

10000元/人

16-60周岁

20000元/人

61周岁以上

10000元/人

4.因学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被保险人在校接受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在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政策补助后仍需个人支付的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以学校正式收费依据为准),乙方按以下标准给予赔付。

起付线

个人支付教育费用

给付比例

年度累计

给付限额

3750元/人·年

(当年贫困线)

3000元(含)以下

60%

8000元/人

3000-5000元(含)

70%

5000元以上

80%

理赔指引

理赔资料:

1.因病:《防贫保险理赔申请书》、医疗发票(收据)、医保结算单、病历、费用清单、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

2.因学:《防贫保险理赔申请书》,必要的学杂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发票和单据,录取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一并上报。

3.因灾:《防贫保险理赔申请书》、民政、气象等相关出具灾害事故证明、房屋损失清单、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无产权证必须出具乡(镇)一级以上的相关证明、现场照片。

4.因意外:《防贫保险理赔申请书》、公安局交警队等相关部门出具意外事故证明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受益人关系证明、经上证明均需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一并上报。

政策受理部门:县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瞿选彩    

(三)残疾人扶持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西畴县户籍领取城乡低保的持证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西畴县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证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

(2)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

(3)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由中央、省、州财政根据我县财政困难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筹解决,县级财政要将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县范围内统一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补贴标准和扩大补贴范围。

3.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即:领取城乡低保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既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但没领取城乡低保的只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不是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只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纳入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院)养育的残疾儿童,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散居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领取伤残军人护理费的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领取城乡低保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可享受生活补贴。

(6)养老方面的补贴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建立制度并领取老年人护理补贴(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领取护理费)的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建立制度并领取高龄津贴(或长寿补贴、保健补助)和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重复享受。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或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残疾人,其特别照顾部分与重度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申领。

③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建立制度并领取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不重复享受。

④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享受财政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7)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4.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根据申请补贴种类提供相应证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提供残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各乡〈镇〉低保发放花名册为准),填写《西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提供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填写《西畴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乡(镇)残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会议通过后,在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组织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逐级审核。初审合格材料由乡(镇)残联报送至县残联进行复核,主要是审核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和有关政策衔接。县残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合格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并转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依托低保信息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以及有政策衔接进行全面审核审定。县民政局应在收到县残联转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残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西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和《西畴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中登记汇总,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县残联。

(3)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依据县民政局、县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照政策将资金通过县农村信用联社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个人账户。

政策受理部门:县残联

联系人:王发丹     

备注: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五年过渡期内若国家、省、州新制定出台政策的,按新的政策下发补充通知执行。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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