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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纪”语 中秋佳节倍思“清”,欢度国庆慎微“廉”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月满人团圆,清廉伴佳节。2023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进一步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积极营造风气正节日氛围,西畴县纪委县监委提醒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在共度中秋国庆佳节之时,不忘绷紧廉洁自律弦,不越法纪“红线”,把好“廉洁关”,过个“廉洁节”,坚决做到“十不得”:

一、公款吃喝碰不得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处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二、公款旅游行不得

假借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名义,使用公款旅游,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处理。

三、公车私用使不得

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四、红包礼金收不得

违规收受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五、节日福利乱发不得

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六、大操大办办不得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处理。

七、赌博恶习沾不得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八、酒后驾驶要不得

党员有醉酒驾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有饮酒驾驶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九、值班值守离不得

违反有关值班值守纪律,节日期间值班值守人员擅自脱岗、空岗、漏岗、酒后上岗或值班电话不畅通等情况,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处理。

十、责任落实松不得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请示报告、请假报备、值班值守等制度;全面抓好节日期间作风纪律建设,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从严教育监督管理,重申节日期间作风纪律要求,认真开展廉政谈话,做到预防在先,提醒在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通过提醒谈话等方式,主动了解、发现分管领域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你我携手共参与,纠治“四风”不止步。节日期间,监督利剑高悬,欢迎您对身边的公款吃喝、旅游、送节礼、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党风政风监督室0876—3058046,信访室0876—3058047。

最后,祝您及家人节日快乐,工作顺利,阖家团员!

中共西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畴县监察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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