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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26227535835465

法定代表人:冯良华

项目负责人:余显汉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恒丰小区一巷十二号

由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畴县阳光佳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1、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码砖支撑砌筑脚手板,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等事故隐患一案,经我局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4月3日,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西住建案移字[2020]第01号。由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畴县阳光佳苑项目,县住建局于2020年3月11日对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巡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码砖支撑砌筑脚手板、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等事故隐患。2020年4月7日,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4月14日上午,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两名执法人员(范文洪执法证号YWS13886、解家磊执法证号YWS13947)到西畴县阳光佳苑项目部办公室对项目经理余显汉进行询问,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通过拍摄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该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事实:

1.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码砖支撑砌筑脚手板、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等事故隐患,违法事实已形成。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项:警告;第(二)项:罚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畴县支行

开户名称:西畴县财政局

账 号:2407960104000046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畴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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