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履行的职责范围
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负责权限范围内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西畴县自然资源局的名义行使权限范围内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州或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2日止。
特此公告
西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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