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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根据《中共西畴县委办公室、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领域执法监督管理,规范综合行政领域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具体事项的(一)(二)项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委托执法具体事项的(三)(四)项为全县范围。

三、委托执法权限及具体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下列事项:

(一)行使县城建成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二)行使县城建成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权;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权;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州或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3.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其它事项

本委托书有效期三年,从2024年9月3日至2027年9月2日止。

特此公示

西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4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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