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
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
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3月3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发布第12号通告,明确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态势,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
通告如下:
一、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滇人员,包
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食宿费用自理。集中隔离点配专业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隔离期间提供温馨服务。
二、由我省入境中转的人员,有发热、咳等异常症状的,
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无异常症状的,予以放行,并通知目的
地指挥部。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实施全程转运管控,
统一入住指定宾馆,食宿费用自理。
三、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
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
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
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
付。
四、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用工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切
实履行境外入滇人员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上报职责。社区要进一
步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发现境外入
滇人员有隐瞒境外旅居史或未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的,鼓励广大
群众向所在社区或公安机关报告。
五、所有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滇人员,均应如实申报
个人信息。凡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
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疫情
防控措施的,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未涉及的内容按第12号通告执行,第12号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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