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畴县委办公室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巩固脱贫农特产业发展奖补政策(试行)》的通知
西办发〔2020〕11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西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畴县巩固脱贫农特产业发展奖补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西畴县委办公室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巩固脱贫农特产业发展
奖补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和州委九届七次全会、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17号)及省、州有关要求,结合西畴实际,制定西畴县巩固脱贫农特产业发展奖补政策(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产业扶贫的决策部署,按照脱贫不脱责任、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监管的要求,以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为目标,以“带贫”为中心,坚持精准要求,坚持共同发展,坚持贫困群众参与,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带贫责任,强化行政管理和服务,保证贫困群众参与和受益,构建“带得稳”“带得准”的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新机制,全面提升产业扶贫质量。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与农户(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及种养殖大户除外)建立“双绑”机制,带动群众做强做大生猪、乌骨鸡、中药材、蔬菜等产业,大力推进“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抱团发展,支持发展壮大一批能带动全县群众长期稳定增收的绿色生态致富农特产业,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互融共进,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认定支持原则。将新型经营主体即带贫主体认定作为政策支持的先决条件,只有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带贫主体,才列入本政策支持对象。
(二)市场导向原则。着眼国际、国内市场,立足多样化、优质化的市场需求,用长远的眼光、大流通的思维、市场化的理念,组织商品生产与流通,打造西畴绿色生态品牌,全方位提高全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科技创新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普及适用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四)产业化开发原则。立足生猪、乌骨鸡、中药材、蔬菜产业整体开发,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构建优势产业群体,延伸产业链,提高全县农业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五)农旅结合的原则。优先在旅游线路和交通主干道布局产业发展,高标准配置基础设施,形成生态农业旅游景观,推进农旅互动发展。
三、奖补政策
(一)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对带动贫困户发展到户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以及到县内或在县内通过流转土地进行农业产业开发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实施村集体经济(贫困群众)收益分配或吸纳贫困群众稳定务工的,可以编报项目争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在编制项目过程中,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编制项目争取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一项目申请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投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项目建成后要有带动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务工增收或发展产业实现增收的具体成效。争取财政扶贫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需预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才能进行项目编报。
2.编制项目争取厂房建设等经营性资产建设。同一项目申请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申请补助资金用于单个设施建设(便于资产产权量化),且申请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县级或村集体所有。同时,资金投入后形成的资产实行资产收益分配,由村集体按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争取财政扶贫资金超过300万元的,需预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才能进行项目编报。
(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边缘户发展重点产业的奖补政策。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边缘户发展到户产业,包括发展生猪、乌骨鸡、山豆根、蔬菜等,可享受以下政策,并由各乡(镇)具体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1.农户奖补政策。凡是在家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在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后新增发展到户产业,按照奖补资金不超过该户产业发展成本资金的50%进行奖补发展到户产业,户均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2.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档卡户或边缘户发展产业,通过带动成效考核的,有效带动一户奖补致富带头人100元。
(三)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政策。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实体农特产业,并鼓励通过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资金投入生产、加工、储存、营运等基础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资产产生资产收益,农户以土地、劳动力或利益联结抱团发展等形式参与,同步引进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经营管理的“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模式发展村集体经济产业,实现村集体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做强做大村集体经济。具体由各乡(镇)编制实施方案,给予10至3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补助支持,经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群众规模化、组织化发展产业。支持各村规模化、组织化发展产业,并与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共享信息、技术和购销订单,实现产业增收。具体由各乡(镇)编制实施方案,给予10至3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补助支持,经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组织实施。
(五)其他支持政策
1.烤烟、甘蔗产业发展按照烤烟、甘蔗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其它面上需要重点推行的产业按照重点产业推行时确定的政策落实。
2.技术培训政策。对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并开展技术培训的新型经营主体,由各新型经营主体制定培训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纳入项目编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实施。
3.贷款政策。在产业发展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按照程序申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支持,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相关贷款支持。
四、资金申报与拨付
申请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由新型经营主体向乡(镇)扶贫办提出申请,并与项目实施乡(镇)签订产业发展协议,由乡(镇)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科局)组织评审,评审后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并批复组织实施。对全县性重大特色产业项目,可直接向县农科局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同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开展项目动态调整,确保项目入库。项目资金划拨由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向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科局)提出申请,由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科局)统一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由县财政局集中划拨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县农科局统筹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五、资金来源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资金使用按《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18〕28号)执行。
六、销售支持
按照以市场为支撑、以信息为导向、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体、以消费扶贫为助力的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为思路,搭建各种市场交易平台,帮助新型经营主体营销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一)县外市场营销。积极搭建销售平台,拓宽农特产品销售渠道,由西畴县漠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农特产品购销。重点与国家高检院、上海虹口区、省水利厅、中国铜业集团、省第一人民医院、州委政法委、州水务局等帮扶西畴的单位协调对接,提供符合单位采购要求的农产品销售目录清单,并签订农产品销售协议,争取将西畴县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的猪肉、乌骨鸡、蔬菜等产品定点销售到帮扶单位的职工服务店和机关食堂,积极开拓外部消费市场。
(二)县内市场营销。依托全县学校食堂、县级和乡(镇)机关食堂的食品采购配送,凡是县内生产的农特产品能满足配送需求的,优先采购新型经营主体购销的农产品。
(三)技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养殖户、种植户签订合作发展协议,对带动农户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高带动农户发展产业的能力的水平。
(四)劳务用工和土地流转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有劳务用工需求的,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到公司基地务工实现劳务增收;建档立卡贫困户有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七、施行
本奖补政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由县扶贫开发局、县农科局负责解释,此前政策与该政策相冲突的,按照该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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