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公告
(第3号)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已审查,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事项情况的,可以与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联系。
附件: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召开《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时间:2020年12月16日14时30分。
地点: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主持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权猜。
决策发言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经理李昆。
听证监察人:西畴县司法局王体纯同志。
听证记录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向本泽。
听证工作人员: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罗永建、杨维。
听证代表:西畴县人大姚盛敏同志,西洒镇零售户代表纪俊萍、李玉友、黄永玉、杨恩剑,蚌谷乡零售户代表牛俊、韩碧丽,法斗乡零售户代表杨兴发、陈位彬,兴街镇零售户代表黄永兴、杨宗跃、聂常娥,董马乡零售户代表程联友、常云平,鸡街乡零售户代表严本飞、谢学林,柏林乡零售户代表吴广菊,新马街乡零售户代表江应友、吴光美,莲花塘乡零售户代表姚秀才、罗万剑,申请人代表徐代春;消费者代表杨恩富、刘明聪。
西畴县政协杨友贵同志,兴街镇零售户代表王碎林、柏林乡零售户代表段家燕,消费者代表卢传勇未参加会议。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期间,听证代表就《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相关事项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已经办理持有零售许可证后是否可以流动售卖卷烟;
(二)因有事外出需要关门一段时间,但还想保留烟证,能不能把烟证给别人使用;
(三)现在网络发达,电商平台较多,办理烟证后能不能在网上卖烟。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答复
决策发言人李昆就听证代表提出的观点作出说明和答复:
(一)杨恩剑提出问题:已经办理持有零售许可证后是否可以流动售卖卷烟。
答复情况:不能。因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局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已经将经营地址作为登记事项记载于许可证之上了。持证人负有在核准地址经营的法定义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本规定第十三条对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详细阐述。
所以,一定要按照许可证中核定的场所经营卷烟,不能携带卷烟到规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销售。作为持证零售户,应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销售卷烟,即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能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卷烟。
(二)吴广菊代表提出问题:因有事外出需要关门一段时间,但还想保留烟证,能不能把烟证给别人使用?
答复情况:不能,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本规定第六条对许可证的设置进行了规定。正确的做法是向烟草专卖局提交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三)黄永兴代表提出问题:现在网络发达,电商平台较多,办理烟证后能不能在网上卖烟?
答复情况: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对于其余代表所提出的其他问题,与本次听证会议内容无关,不予答复。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议
本次听证会准备工作充分,操作规范,与会听证代表资格符合法定要求,全部完成会议预定议程,参会代表通过了《规定》,达到了预期效果。
(一)《规定(草案)》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尊重历史、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二)《规定(草案)》切实符合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落实执行“宽进严管”,规范了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进行了评议。因代表提出的问题在《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已进行了相关规定,因此对《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内容未进行修改。
附件:
1.《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修改稿)。
2.关于举行《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3.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4.到会参会人员名单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西畴县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尊重历史、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西畴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含连锁经营店)布局实行“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一店一码”,按需设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未成年人(包括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卷烟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相关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实地测量距离100米(含100米)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办理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包括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和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3.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限制标准:
(一)距离限制标准:
1.城市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乡镇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3.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二)小区域总量限制标准:
1.机场、客运车车站、客运火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机场、车站、客运火车站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
4.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100户(含)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100户以上400人/200户(含)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总量+距离限制标准:
1.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各类综合性商(农)贸市场设置总量不得超过市场内总商铺的10%;
各类综合性商(农)贸市场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城市、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九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为本人亲自经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按所在区域内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中小学周边除外);
(四)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且酒店内部具有独立卷烟经营场所,可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后不满两年的,不享受第九条、第十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现有零售点设置已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定值后再予以新增。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与生活起居混用,不以身份证住址或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二)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
(三)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四)非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等,属于固定的、合法的建筑。
第十四条 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出入口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二)毗邻县(市)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市)和毗邻县(市)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
(三)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
(四)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是指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与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之间的距离进行测量;
(五)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之间。
(3)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同一层测量示意图。如下: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 c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 a + b + 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后开始施行。2017年7月7日起实施的《西畴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西烟专〔2017〕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西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举行《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0年12月16日14时30分,听证会在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办公楼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权猜主持,决策发言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经理李昆。应到会听证代表28名,实际到会听证代表24名;听证监察人西畴县司法局王体纯同志。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参会纪律及介绍参会人员情况。
(二)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经理李昆同志就《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作陈述,并就《规定(草案)》形成的调查情况及可行性作说明。
(三)参会听证代表对《规定(草案)》发表意见或提问;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答复。
(四)听证监察员对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对整个听证会作总结性发言。
二、听证会代表问题、建议
通过听证,听证代表认为《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科学合理,切合西畴实际。同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问题、建议,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持有零售许可证是否能够流动经营卷烟;
(二)因有事外出需要关门一段时间,但还想保留烟证,能不能把烟证给别人使用;
(三)现在网络发达,电商平台较多,办理烟证后能否在网上卖烟。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进行了评议。认为各代表提出的意见在《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已进行了规定,对《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未进行修改。
附件3:
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相关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不予设置情形
1.未成年人(包括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零售者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制品,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为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对未成年人的界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四条依据分别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3.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另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场所类不予设置情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实践中,对于书报亭、电话亭等在相对固定门市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满足其他条件应当准予许可的,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期限内确定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延展其经营许可时限的证明。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情形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3.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情形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卷烟作为消费者直接吸食的商品,具备食品的一般特征,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因此,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不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经营模式类不予设置情形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为限制烟草制品跨区域无序流通,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定区域类不予设置情形
1.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实地测量距离100米(含100米)内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小学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另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机室等对教学、保育秩序有干扰的场所。以学校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与零售户经营场所之间,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为准进行测量统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办理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零售是商品零售业务的一种,无论是主营卷烟,还是附属销售,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均要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和调整。因此,经营者属地政府部门在市政规划、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禁止性条款。对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设定。
(五)特殊不予设置情形
1.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包括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和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楼宇经济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集约经济形态,是现代服务企业和都市型工业的新型载体,以中介服务、广告设计、货运代理、金融证券、房地产开发等产业最为庞大,多采用网购、直销、服务外包等经营模式。楼宇经济中企业无照经营、分布散流动快、经营活动隐蔽性强、商务办公和住房公寓并存等现象较为普遍,许可、配送服务和后续监管困难。同时,有的楼宇物业并没有形成实体商品陈列卖场,有的楼宇物业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其申办零售许可证纯属满足个人消费的需求,客观上不具备卷烟销售的实体经营场所和卷烟经营能力,也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服务和监管,因而对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是公民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公民住宅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主体市场准入资格放宽,住宅小区环境安静、配套设施齐全、价格低廉,吸引大量微小企业进驻,租用业主住宅开设美容店、培训机构、棋牌室、私家菜馆等。这类经营场所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性质模糊难以界定。出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管理服务难以跟进。住宅小区中,居民主要活动场所一般是平层公共道路、街道、广场,在平层全开放式门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能够方便群众、满足需求,又能实现专卖营销对经营者的管理服务,因而对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附件4:
到会参会人员名单
主持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权猜。
决策发言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经理李昆。
听证监察人:西畴县司法局王体纯同志。
听证记录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向本泽。
听证工作人员: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罗永建、杨维。
听证代表:西畴县人大姚盛敏同志,西洒镇零售户代表纪俊萍、李玉友、黄永玉、杨恩剑,蚌谷乡零售户代表牛俊、韩碧丽,法斗乡零售户代表杨兴发、陈位彬,兴街镇零售户代表黄永兴、杨宗跃、聂常娥,董马乡零售户代表程联友、常云平,鸡街乡零售户代表严本飞、谢学林,柏林乡零售户代表吴广菊,新马街乡零售户代表江应友、吴光美,莲花塘乡零售户代表姚秀才、罗万剑,申请人代表徐代春;消费者代表杨恩富、刘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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