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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13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西畴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畴县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及地方管养国省道。

第三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根据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进行绩效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县级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类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县林草部门负责将农村公路绿化养护纳入林业绿化政策支持范畴,充分整合绿化资源,解决公路绿化养护资金不足问题。

县审计部门强化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健全完善乡、村两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二)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导并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二)省级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

(三)州、县人民政府配套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四)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第八条 2021年起,省、州、县(市)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文山州属于三类地区,省、州、县三级财政分担比例为40%、20%、40%。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九条 从2021年起,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按有关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文山州“四好农村公路”建设考评办法》,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 

第十七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 (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一条 县直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控制线可视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广告类设施及宣传标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控制线可视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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