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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28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了农药、饲料等农业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了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要求,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2021年10至12月已经结案的3件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公示。

附: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8日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违法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丰裕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关彬)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罚字[2021]第2号

处罚事由

   2 2021年7月29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与文山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西畴县农资经营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西畴县西洒镇瑞和街57-1号“西畴县丰裕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药仓库内堆放着几十件农药外包装箱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毒性、生产企业、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该农药涉嫌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2021年8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认定,该批农药为“敌草快”,共计645瓶615.7kg,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的农药。当事人违法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的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二项。

立案时间

2021年8月16日

结案时间

2021年10月27日

处罚结果

处罚:一、没收对当事人违法采购的农药645瓶(615.7公斤);二、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19800.00)罚款。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1年12月28日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兴街添添杂货店(曾常见)

处罚文书号

西农科(饲料)罚〔2021〕06号

处罚事由

根据《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文山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通〔2121〕8号)的文件要求,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西畴县兴街添添杂货店经营的由云南新东道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40kg/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保质期为60天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后保1号进行抽检。经送文山州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检验检测,该批饲料标签标示的粗蛋白质≥17%,实测为15.6%,判定该批饲料样品不合格。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文山州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L20210078)后,于2021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检测报告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测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三项。

立案时间

2021年10月8日

结案时间

2021年11月15日

处罚结果

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肆佰贰拾伍元整(¥425.00);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00)。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1年12月28日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兴街福满仓饲料销售部(王祖学)

处罚文书号

西农科(饲料)罚〔2021〕07号

处罚事由

根据《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文山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通〔2021〕8号)的文件要求,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西畴县兴街福满仓饲料销售部经营的由昆明嘉福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40kg/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保质期为75天的(乳)仔猪浓缩饲料创新888(乳浓)进行抽检。经送文山州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检验检测,该批饲料标签标示的粗蛋白质≥38.0%,实测值为33.7%,判定该批饲料样品不合格。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文山州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L20210082)后,于2021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检测报告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测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之规定。2021年10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三项。

立案时间

2021年10月8日

结案时间

2021年11月15日

处罚结果

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该批饲料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二、处当事人经营的该批饲料产品货值金额18400.00元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元整(¥36800.00)。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1年10月13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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