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待遇保障政策的通告
医疗保障制度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命健康、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经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积极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关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西畴县医疗保障局为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待遇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入待遇保障的救治救助对象范围
救治救助对象包括经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或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明确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当年已参加西畴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政策分为4类,救助对象住院后,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福利院供养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补助,实现个人免费治疗;城乡低保个人自付部分给予70%的救助;低保边缘户个人自付部分给予50%的救助;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兵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给予60%救助。
三、医疗费用报销方式
城镇职工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住院不设起付线,按项目结算,报销比例不低于90%。城乡居民重性精神病患者享受一次急性期住院治疗待遇,住院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住院时间不超过60天,包干费用为:三级结算机构9500元,二级结算机构7500元,一级结算机构6500元。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限制,报销90%。城乡居民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参保年度内,由急性期治疗后转入恢复期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按项目结算,报销90%,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一级结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报销90%;二级结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报销80%,大病保险报销10%;三级结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报销70%,大病保险报销20%。恢复期住院治疗药品和诊疗项目严格执行医保目录。若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慢病处方未能及时报销减免的,可在工作日准备门诊处方及处方明细(原件加盖医院科室印章)、门诊发票(原件加盖医院科室印章)、患者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已开通银行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到西畴县医保医保综合股报销。
四、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待遇保障病种
病种 分类 | 病种 名称 | 办理 依据 | 复审 时间 | 职工 | 居民 | 备注 | ||||
支付 比例 | 年支付额度 | 起付 标准 | 支付 比例 | 年支付额度 | 起付 标准 | |||||
特殊病 | 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二级医院及以上、主治医生临床诊断确诊相关“重性精神病”的诊断资料。 | 免于复审 | 90% |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在职400元,退休300元,70岁以上老年人150元 | 90% |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0 | |
慢性病 | 精神病 | 二级医院及以上、主治医生及以上临床诊断确诊“精神病”的诊断资料。 | 免于复审 | 80% | 3600 | 在职400元,退休300元,70岁以上老年人150元 | 60% | 30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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