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的通告
医疗保障制度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命健康、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经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积极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关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西畴县医疗保障局为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已参加西畴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普通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每次800元、退休人员每次700元,二级医院在职人员每次500元、退休人员每次400元,一级医院在职人员每次300元、退休人员每次200元。
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职人员在一级医院报销91%,二级医院报销88%,三级医院报销85%;退休人员在一级医院报销95%,二级医院报销92%,三级医院报销89%。符合特殊疾病的病种住院报销增加5%,最高累计报销比例为95%。
异地转诊转院病人(主要为州内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往省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5%。使用人工器官和特殊医用材料的,国产材料在职人员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进口材料在职人员报销40%、退休人员报销50%。
四、20种重大疾病基本医疗待遇保障政策
1.执行范围: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病种(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以下简称18种重大疾病)的住院费用。
2.保障待遇:参保职工患18种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扣除全自费、先自付部分的剩余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到90%,取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
西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终审:西畴超管3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