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门诊费用医疗待遇保障工作的通告
医疗保障制度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命健康、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经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积极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关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西畴县医疗保障局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门诊费用医疗待遇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入待遇保障的救治救助对象范围
当年参加西畴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
1.国家公布的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
2.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范围和医保药品目录使用限制条件。
3.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按诊疗规范(指南)就诊,或具有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指南)门诊处方。
4.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待遇保障
1.职工医保:按照谈判药先行自付比例扣除自付费用后的费用,每种谈判药每年需支付一次起付线(享受特殊病待遇标准),在职人员起付线400元,退休人员70岁以下300元,退休人员70岁以上150元,报销比例90%,报销封顶线与住院费用封顶线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每年6.5万元,大病保险40万元)。
2.城乡居民医保:按照谈判药先行自付比例扣除自付费用后的费用,每种谈判药每年需支付一次起付线为1200元,报销封顶线与住院费用封顶线合并计算(基本医疗每年15万)。
3.已纳入特慢病病种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优先享受按门诊特慢病政策保障,对当年超出门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的谈判药费用,纳入谈判药门诊待遇保障机制范围进行保障。
四、报销方式
参保患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报销,若未能在现场见面报销的,需准备谈判药门诊处方及处方明细(原件加盖医院科室印章)、门诊发票(原件加盖医院科室印章)、患者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已开通银行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到西畴县医疗保障局综合股报销。
西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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