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文西政行复决字〔2022〕第1号
申请人:姜某美
申请人:姜某仙
被申请人:西畴县西洒镇人民政府。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
法定代表人:张廷泽,西畴县西洒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邹兴刚,西畴县西洒镇综治办负责人、综合执法队队长。
第三人: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
负责人:周某某,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组长。
申请人姜某美、姜某仙不服被申请人西畴县西洒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日作出的西镇政决〔2021〕1号《西洒镇人民政府关于老塘地村委会某某岩村村民姜某美、某某箐村村民姜某仙与某寨村小组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西镇政决〔2021〕1号《西洒镇人民政府关于老塘地村委会某某岩村村民姜某美、某某箐村村民姜某仙与某寨村民小组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为第三人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成员,第一轮土地承包为三代人,共七人,均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第三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义务,为申请人办理土地延包相关手续。申请人一直经营第一轮承包土地到2013年,在14年的时间内未发生任何纠纷,2013年第三人的负责人周某某以集体名义强行收回申请人的承包土地,自己打理并向集体交付承包费,还强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明显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将申请人宅基地、承包地占为己有。申请人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周某某返还了宅基地,申请人又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逐级申请解决,2014年西畴县人民政府转到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调查处理,同年该局答复申请人有权继续经营土地,但周某某拒绝纠正错误,拒绝为申请人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亲自落实该事,第三人村小组长召开的会议存在虚假行为,提供的会议记录与会议照片人员签字上存在差异,会议记录上签字人员为23人,但实际参加会议人员才有16人,该会议真实性存在疑点,在西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已经确认了该会议记录没有经过公示,被申请人也没有向开会群众了解事实,就以该会议记录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存在程序不合法的行为。此外,申请人认为村小组长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难免不会徇私舞弊。因此,申请人对西镇政决〔2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特提出上诉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以上观点,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姜某仙户口册复印件;2.姜某仙身份证复印件;3.姜某美身份证复印件;4.农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编号65号)复印件;5.老塘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6.姜某朝户口本复印件;7.姜某美户口册复印件;8.姜某培户口本复印件;9.被申请人作出的西镇政决〔2021〕1号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10.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云2623行初2号(复印件);11.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云26行终99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西镇政决〔2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一是本案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姜某美、姜某仙多年以前就已经出嫁,户口已迁出西洒镇老塘地村委会某寨村民小组,也就是说两申请人已经不在是某寨村民小组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该户其余5人现已全部死亡,原户主姜某培一户在某寨村小组已无自然人。其承包的土地由本村小组集体收回是合理合法的。二是在1998年10月,申请人的父亲归逝时,是第三人集体负责安葬的,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申请人并没有申报土地延包,所以至2007年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姜某美在某某岩村小组已经取得承包土地,承包期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家庭人口3人(李某贵,李某建,姜某美),户主李某贵,地块总数7块,面积3.52亩,土地承包合同编号为001-204253。姜某仙在某某箐村小组同祥取得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家庭人口4人(彭某明,彭某东,姜某仙,彭某艳),户主彭某明,地块总数5块,面积5.08亩,土地承包合同编号001-204426。以上证据充分说明两申请人在新居住地于1999年就已经取得了承包土地。所以姜某美、姜某仙原承包土地发包方可以收回。
综上所述:两申请人多年以前就已经不是某寨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且在其他村小组已取得承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西镇政决〔2021〕1号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如下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姜某美于1999年1月1日在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某岩村小组已经申请登记取得了承包土地;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姜某仙于1999年1月1日在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某菁村小组已经申请并登记取得承包土地;3.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2020年11月16日经某寨村小组开群众会讨论决定收回西洒镇老塘地村委会某寨村小组姜某培一户的承包土地;4.某寨村小组会议现场图片三张,用于证明开群众会现场情况;5.西洒镇人民政府文件西镇政决〔2021〕1号,用于证明被告依法作出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2016年10月20日会议记录;2.2016年10月20日会议现场图片4张;3.2020年11月16日会议记录;4.2020年11月16日会议现场图片6张;5.《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西洒镇老塘地村委会某寨村姜某美、姜某仙与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报告》西农报〔2018〕19号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申请人就此纠纷到西畴县人民政府进行信访,西畴县人民政府转到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办理。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作出如下答复意见:(一)鉴于村集体及你户均同意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建议由西洒镇人民政府及老塘地村委员组织双方调解。(二)鉴于你户没有跟村集体取得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西政办发〔2007〕29号文件精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建议由西洒镇人民政府、老塘地村委会组织人员调查确定姜某美户承包地地块、面积及四至界线,然后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本村成员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给你户(代表)栽种,再与某寨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补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鉴于你户还有5个兄弟姐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建议村集体归还你面份承包地给你栽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建议由你联系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商量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再由你及其兄弟姐妹共同来继承该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提出补办申请、六姐妹协议书及本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来补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8年申请人再次到西畴县人民政府信访,西畴县人民政府转到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办理。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作出西信复字〔2018〕3号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建议由西洒镇人民政府及老塘地村委员组织你们双方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后到西畴县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权登记。(二)鉴于你俩均不属某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你俩找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或是群众代表会,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本村成员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给你俩栽种,形成会议决议(村民及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再与某寨村民小组(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按程序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若你俩与某寨村小组调解达不成书面协议,以及村小组群众会达不到三分之二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建议走司法程序。
2021年1月1日,西畴县西洒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姜某美、姜某仙与第三人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作出西镇政决〔2021〕1号《西洒镇人民政府关于老塘地村委会某某岩村民姜某美、某某箐村民姜某仙与某寨村民小组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位于老塘地村委会某寨村小组,1981年由姜某培为家庭承包户主与某寨村小组签订《农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取得的面积6.4亩的承包土地,因该户在某寨村小组无自然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姜某美、姜某仙不属于某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承包土地归某寨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或发包。姜某美、姜某仙如想取得该土地的承包资格,应当事先经某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申请人对西镇政决〔2021〕1号处理决定不服,于2021年2月18日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年8月13日作出了(2021)云2623行初2号行政判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了(2021)云26行终9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的情形,应当先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裁定撤销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3行初2号行政判决;驳回姜某美、姜某仙的起诉。申请人携(2021)云26行终99号行政裁定书于2022年1月21日向西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然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本案中,姜某美、姜某仙与第三人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被申请人西畴县西洒镇人民政府作出西镇政决〔2021〕1号《西洒镇人民政府关于老塘地村委会某某岩村民姜某美、某某箐村民姜某仙与某寨村民小组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
对于申请人姜某美、姜某仙提出的涉及本案实体处理方面的复议主张,因该主张是基于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权时,审理机关才予以审查的后续问题,而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权限,故姜某美、姜某仙的复议主张,依法不予审理。姜某美、姜某仙与第三人西畴县西洒镇老塘地村民委员会某寨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寻求权利救济。
综上所述,申请人姜某美、姜某仙作为申请人向西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西畴县西洒镇人民政府作出西镇政决〔2021〕1号《西洒镇人民政府关于老塘地村委会某某岩村民姜某美、某某箐村民姜某仙与某寨村民小组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西镇政决〔2021〕1号决定书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西畴县西洒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日作出的西镇政决〔2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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