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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市监发〔2022〕8号

各股(室) 、队、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确保我局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出台,现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请遵照实施。

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代刚才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  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李啟春  办公室主任

青流学  法规股股长

骆  欢  执法中队负责人

郑周涛  行政许可与信用监管股股长

柏  瑞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

李  武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

张明俊  食品安全监管股股长

何仕湘  计量与标准化认证认可股股长

施家美  药品化妆品监管股股长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所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局执法中队,抓好公平竞争审查日常事务工作。法规股股长、办公室主任、执法中队负责人为本局公平竞争审查人员,主要由法规股股长具体负责开展审查工作,经审查后交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及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二是一般性事务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

三、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股、室、队、所负责本部门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存量清理(此处所说的存量,是指自2019年机构改革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及时报县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登记汇总;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文件及时提交县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方可安排上会研究或者报局领导签发。

(二)各股、室、队、所起草好的政策措施草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统一报县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方可上会研究或者报局领导签发。

政策措施在上会审议或会签、签发时,有重大改动的,需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所有进行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文件,均需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汇总登记表,并将审查结果按要求上报,并进行公示。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标准。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必须进行审查;第二步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第三步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18条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如违反18条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后可以实施;如既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请各股(室)、队、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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