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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

前言

税费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重要内容。2023年,国家延续、优化、完善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促增收扩消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支持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着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对今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涵盖70项政策,其中,云南省根据国家授权出台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项税费优惠政策。

为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指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了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执行期、政策依据等内容,以供一并学习。

目  录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2.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4.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6.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值税政策

10.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印花税政策

11.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增值税政策

12.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3.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15.支持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16.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

17.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18.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个人所得税政策

19.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2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21.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22.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23.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24.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25.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26.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27.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

28.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9.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30.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31.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32.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3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34.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

35.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3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37.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8.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9.页岩气减征资源税政策

40.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41.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42.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4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45.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6.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47.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48.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4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

5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51.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52.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3.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55.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6.电影产业增值税政策

57.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8.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59.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

60.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6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62.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3.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64.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政策

65.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

66.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6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68.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

69.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0.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索引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2.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4.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5.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6.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9.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10.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11.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12.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13.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上述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1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15.支持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融资担保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16.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优惠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1号)

17.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优惠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政策执行期】

按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18.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内地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19.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2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21.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境外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6号)

22.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研制、生产销售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23.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24.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9号)

25.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26.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1号)

27.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

28.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租房项目、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等。

【优惠内容】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29.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30.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处置不良债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

31.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6号)

32.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3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8号)

34.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证券交易出让方。

【优惠内容】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8月28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2023年第39号)

35.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采购的国产设备应属于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3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37.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优惠内容】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38.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39.页岩气减征资源税政策

【享受主体】

开采页岩气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6号)

40.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41.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

42.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0号)

4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1号)

45.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2号)

46.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运营高校公寓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3号)

47.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

48.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5号)

4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5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优惠内容】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8号)

51.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自发文之日起(2023年9月22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9号)

52.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出版报纸、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2的报纸。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53.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5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55.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优惠内容】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56.电影产业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以及电影放映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

57.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

58.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2号附件)。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

59.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3号)

60.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买铁路债券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4号)

6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6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6号)

62.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7号)

63.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8号)

64.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内单位。

【优惠内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8号)

65.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66.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等。

【优惠内容】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

6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优惠内容】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1号)

68.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69.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70.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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