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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2024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为加大对创业人员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西畴实际。现将2024年创业贷款申请资料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还款方式:“贷免扶补”分三次偿还部分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的第12个月偿还本金1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24个月偿还本金2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36个月偿还本金7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西畴县辖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县创业不受行业限制。

(二)申请条件

1、经营正常(有营业执照、悬挂店名牌子、牌子名称跟营业执照一样);

2、信用正常,无不良记录;

3、小额担保贷款需担保人(含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国企或私企正式职工、在本地有不动产的个体户、村(社区)正式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等);“贷免扶补”可以以信用方式办理,具体需根据银行调查经营情况而定。

4、未享受过创业贷款扶持或享受创业贷款扶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不超3次(含3次);

5、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含编内编外人员)、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6、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三)贷款利息

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2.5利息总和,借款人承担50%、财政承担50%(若政策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三、申请创业贷款所需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单位盖章不能为复印的,提交3份)

2、调查报告审批表(提交2份)

3、申请人已婚(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复印件(各3份),未婚本人提供一方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未婚承诺书(各3份),离婚的出具一方身份证、户口册、离婚证复印件(各3份)

4、大学生(大专及大专以上)创业者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3份)

5、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复印件(复印2-3页3份,没有证书的在县人社局一楼大厅就业2号窗口办理,办理另需准备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张2寸照片不分底色。)

6、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3份)

7、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份)

8、贷免扶补(分期还款)需另提交《创业计划书》3份

9、承贷银行有: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农行(贷免扶补只在信用社办理)

四、受理时间及申办部门

(一)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

(二)申办机构:每一名申请人只能在一个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西畴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7626198

西畴县工商联:3032365

西畴县总工会:7627141

共青团西畴县委:7620422

西畴县妇联:3032367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623095

乡镇创业人员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创业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相关表格。

五、私自注销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创业项目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借款人须在1个月内重新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个月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

2、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且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不满12个月的或经查证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创业项目停止,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且经查证不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暂不收回贷款本金,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3、创业项目已停止同时又经营新的创业项目的,属于创业项目转向,创业者在经营转向后3个月内主动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补办新项目的营业执照和补齐有关经营转向的资料,超过3个月未主动报告、未办理营业执照、补齐有关资料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六、注意事项

(一)无论“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获得贷款后都只能用于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未用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支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二)借款人已实现就业或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含编内编外人员)以及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不得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及时归还本金并承担就业之日起的全部贴息资金。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一般不得注销营业执照,特殊情况需注销营业执照的,须提前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申请注销。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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