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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不得放任适龄未成年人随意离校、辍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进入酒吧、KTV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虐待、遗弃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不得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不准孩子驾驶自行车或电动车互相追逐竞驶;不得让未成年人私自下水游泳,不准孩子私自邀约同伴到野外坝塘、河流、水库等水域游泳和戏水。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严格学校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学校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向多次劝返复学仍不按时送未成年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发出《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若仍然不履行则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应当注重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建立“一人一档”重点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帮教。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止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不得放任学生随意欺凌行为,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村(居)委会等机构、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县公安局报案(电话:110)或向县预未办0876—7622368举报。

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行业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营造共同保护的强大合力。

四、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未成年人纹身,不仅影响其就业前景,更易产生标签效应,让未成年人与不良人员集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家庭、学校、社会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纹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纹身。

纹身经营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纹身警示牌,建立纹身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于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七、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含电子烟)、酒、彩票、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经营商户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管制刀具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烟(含电子烟)、酒、彩票、管制刀具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管制刀具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八、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不得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

任何成年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便利。汽车租赁商户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标志,建立租车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九、严禁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单独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县市

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在单独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县市时,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对于未成年人需要租车至外县市的,若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严禁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和少年儿童读物

校园周边、游商地摊及网络售书平台、出版物批发市场不得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含有诱导教唆犯罪、渲染血腥暴力、夹杂“黄暴毒”、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化产品及少年儿童读物。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整顿和规范文化产品市场秩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少儿不宜、内容不当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文化产品的整治力度,依法处罚不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阅读与成长环境。

十一、严禁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

物品零售、物品回收及典当行业要加强日常登记管理,向未成年人收购相关物品时,要对出售物品人姓名、住址、身份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并建立台账。禁止收购与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如发现可疑物品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

十二、严禁招录未成年人就业

任何单位和市场主体都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介绍就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高危行业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传媒公司等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十三、不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不得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上人员,一律依法严惩不贷。

十四、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不加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发布有关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视频、图片等信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如发现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可责令发布者删除信息。

十五、严格执行入职查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对不履行查询义务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做好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

接送学生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使用“三无车”(无车牌、无行驶证、无保险)车辆、农用车以及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要求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员超载接送学生。

十七、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所在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六不”教育: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准未成年人擅自下水施救。

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对辖区内酒店(电竞酒店)、旅馆、KTV、慢摇吧、网吧等场所及售卖烟酒给未成年人、文身服务等行业开展常态化整治和联合执法。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本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西畴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预未办):0876—7622368

县公安局:110

县人民检察院:0876-7624439

县人民法院:0876-7625650

县司法局:0876-7622358

县教育体育局:0876-7629034

县文化和旅游局:0876-303226

县市场监管局:0876-762227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76-7622329

县卫生健康局:0876-7623890

县民政局:0876-7622633

特此公告

西畴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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