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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预防食用草乌 、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中毒的预警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02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食安委发〔2024〕14号

秋季是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同时也正值野生菌食用的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于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二、法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四、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也不要烧烤食用,不要多个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以及野生菌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六、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八、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如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腹痛、腹泻、幻视幻听等疑似食物中毒反映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九、医疗机构收治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通报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西畴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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